(1) 欧盟木材法规基本要求;
(2)认证计划的作用;
(3) 怎样强制实施欧盟木材法规;
(4)实施这个法规的时间表。
4.虽然EUTR法规EUTR法规已经公布,但是相关的支持性的法律仍在制定中。核心的要求已经提出,木材产品供应链中的所有企业必须采取行动,以保证能够证明自己是遵守该项法规的。要采取的第1步行动将是收集文件资料和培训供应链中所有的相关人士,但是需要提醒的是,看上去离2013年3月时间,但是2013年的产品的生命周期可能从2012年年头就开始算起了。为此,采购商需要考虑到该项法规对购货的影响。
因此,FSC认证/PEFC认证的通过至关重要。FSC认证/PEFC认证通往欧盟的木制品“身份”您准备好了吗?根据EUTR文件,EUTR法规覆盖除循环再造产品、印刷纸如书本、杂志和报纸之外的所有木材产品,包括实木产品,木地板,胶合板,纸浆和纸张,并追溯到整个供应链至森林来源。西方国家一般都把我国看成是fei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因此对我国向欧盟出口的木制产品除了要提供“尽责调查”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以外,还要实行“风险减轻程序”,要求提供附加的资料或文件,进行第三方核查。根据处罚规定,EUTR认证的纸厂,既未认证又未申请第三方评估的制造商和贸易商将被排除在欧盟市场之外。因此首先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的FSC认证/PEFC认证可以降低为低风险。
四、EUTR欧盟木材法规认证程序
营运商(*1次投放木材或木材产品到欧盟市场者)必须根据既定程序及措施实行尽责审查,减低投放fei法砍伐木材到欧盟市场的风险。营运商必须就其投放到欧盟市场的木材或木材产品提供以下资料:
1.产品说明,如商号名称和产品种类,以及树木品种名称。
2.木材采伐国家或地区及伐木特许区。
3.木材的体积、重量或数量。
4.向营运商供应木材的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
5.获营运商供应木材的贸易商的名称及地址。
6.显示木材及木材产品符合适用法例的文件或其他资料。
营运商须自行完成尽责审查或通过监察机构提供的机制进行尽责审查,但这些监察机构必须符合欧盟《木材法规》*八条的规定。再者,*363/2012号及*607/2012号法规提供了更详细指引,说明确认监察机构及尽责审查机制的程序规则。
此外,供应链内的贸易商(销售或购买木材的任何人或公司,这些木材已投放到欧盟市场)必须公开身份,让当局可以识别:如供应木材及木材产品的营运商或贸易商,eutr认证和FSC,以及获供应木材的贸易商。营运商须保留这些资料5年,以供成员国机构查阅。
欧盟《木材法规》也订明必须订立严格的违规罚则,而罚则必须有效、适度及具劝阻性质。例如,罚款金额必须与环境受破坏的程度、相关木材产品的价值,以及所造成的税收和经济损失相符。罚则旨在取回从fei法砍伐木材所得的经济利益。其他罚则包括充公相关的木材及木材产品,以及即时禁止参与木材及木材产品贸易。